广东省法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公司规模:50-150人
- 公司性质:非营利机构
- 公司行业:非营利组织
职位信息
- 发布日期:2021-01-05
- 工作地点:广州-天河区
- 招聘人数:1人
- 工作经验:2年经验
- 学历要求:本科
- 职位月薪:1.5-2万/月
- 职位类别:法务主管/专员
职位描述
1、负责协会广东省的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思路的汇总、法律意见的撰写,参加诉讼庭审应诉抗辩。
2、针对小权利人案件整体性统计结果,进行政策及策略分析,并针对不同的小权利人进行归纳并制定相关执行策略。
3、针对地方维权案件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4、针对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为协会许可办公室的业务、合同及其他决策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风险解决方案。
6、参与完成与外部单位(法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等)的日常联络与关系维护工作。
7、对许可办公室内部各类法律文书、函件及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8、完成协会许可办公室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熟悉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及法律纠纷处理经验。
2、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3、思维敏捷缜密,文笔流畅,表达能力强,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诚信正直。
4、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具备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薪资待遇:
工资:5000 提成:一审500/庭,二审再审250/庭 奖励:根据情况而定
奖励具体:
1、经乙方代理,相较以往该辖区同类型案件,大幅降低了被告KTV经营场所的判赔额度,甲方应予以奖励。
2、经乙方代理,形成了对该辖区同类型案件发生重大利好判决的。比如:(1)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即小权利人)为非法集体管理;(2)法院判决认定即便侵权,因已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即删除涉案曲目)等相同性质情况,甲方应予以奖励。
3、经乙方代理,出现了扭转该辖区同类型案件诉讼局势的情形,甲方应予以奖励。
如乙方所代理的案件结果卓有成效,甲方可协商扩展与乙方的合作区域,增加委托代理事项。
公司介绍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集体管理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二、权利来源
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1、会员授权
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像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三、职能
1、对会员及音像节目作品的登记、管理
2、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3、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费
4、对非法使用音像节目作品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5、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像节目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四、会员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6086468/6427/6442/6649 传 真:66086475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地址:span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22层2212